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9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劉媛媛
債 務 人 劉邦嘉
債 務 人 徐若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捌仟肆佰玖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媛媛前就讀南開科技大學時,於民國102年8
月21日邀同債務人劉邦嘉、徐若蘋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800,000元整,
動用期限自民國102年12月17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
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
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
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
,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
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9
年4月1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0.9 %另加計年率1%固
定計算後之利率為1.9%。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
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
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劉媛媛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348,490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
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劉邦嘉、徐若蘋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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