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655號
TTDV,109,司促,4655,202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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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65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洪鵬富 
債 務 人 李玉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貳佰壹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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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