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新春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新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新春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分 別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4月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業經法務部 矯正署以民國109年12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40710號函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 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 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2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 019407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卷附資料,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姿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