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9年度,2號
TTDM,109,交重附民,2,20201225,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張孝慈
法定代理人 張次誠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被   告 陳韋廷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世昕律師
被   告 慧子的店中式餐館即黃慧子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3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陳昱維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