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救字,109年度,5號
TNDA,109,救,5,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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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志明

法定代理人 李志豐

代 理 人 楊雨錚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臺南市北區區公所


代 表 人 李皇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區公所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 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申請低收入戶補助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聲請人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法律 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經該會審核通過,有該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審查決定相關文件可資為證(證物一),並有低 收入戶資格(證物二)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 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提出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審查表、資料審查詢問表及低收入戶證明書等為釋明,且 其所提行政訴訟,亦經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42號受理在案, 業經調卷閱明,堪認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為 釋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 予以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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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