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85號
TNDV,109,重訴,85,2020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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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5號
原 告 黃育玲
趙翊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世昌律師
追加原告 趙韋恩




被 告 趙博秋
趙葉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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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