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5號
原 告 黃育玲
趙翊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世昌律師
追加原告 趙韋恩
被 告 趙博秋
趙葉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