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業創宇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江宜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永鎮間請求變更出資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1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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