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隱名合夥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81號
TNDV,109,重訴,81,2020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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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永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業創宇有限公司江宜軒間請求變更出資額
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1月11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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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業創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