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372號
TNDV,109,重訴,372,2020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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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原 告 謝丁強

被 告 鄭正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9 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176元。該項 裁定已於109年5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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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