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331號
TNDV,109,重訴,331,2020123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 理 人 劉炳輝
訴訟代 理 人 鐘育敏
被 告 高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特別代理人 陳靜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伍拾參萬貳仟零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肆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高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星公 司)於民國108年5月23日邀同訴外人胡志炫、被告陳靜娟為 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5, 000,000元,借款期間分別至110年5月31日、109年6月6日止 ,借款利率依原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年率1.43%(目前為2.2 2%)計付利息,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部 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高星公司僅繳息至109年2月 29日、109年3月5日、109年3月13日止,屢經催告仍置之不 理,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本金共計9,532,074元, 又被告高星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即連帶保證人胡志炫業於10 9年3月31日死亡,原告遂向本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經本 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選任被告陳靜娟為被告高 星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確定在案,另被告陳靜娟為本件借款之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二、被告2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開發國內信用狀 契約、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放款資料查詢、利率歷史明 細查詢、除戶謄本、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及 確定證明書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23至57頁),而被告2 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均未提 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調查證 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 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 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 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 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 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 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2條 第1項、第273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查被告高星公 司向原告借款尚積欠本金9,532,07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 清償,而被告陳靜娟為本件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乙節, 已如前述,則被告2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從而,原 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l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末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 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 件訴訟費用額即裁判費為895,446元,應由敗訴之被告2人連 帶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附表:
編號 本金餘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 1,866,000元 自109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09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2 4,354,000元 自109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09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3 510,226元 自109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09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4 1,190,530元 自109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09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5 483,395元 自109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09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6 1,127,923元 自109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09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共計 9,532,074元

1/1頁


參考資料
高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