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323號
TNDV,109,重訴,323,202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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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鐘育敏
被 告 宗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德宗

被 告 杜振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陸拾萬參仟零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參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宗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宗勤公司) 邀同被告黃德宗杜振杰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約 定書暨保證書、借款契約書、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約定授 信額度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動用期間自民國109年1 月21日起至110年1月21日止,利息按原告(月)定儲利率指 數百分之1.07加年率百分之1.93機動計息(嗣因被告申請紓 困,年利率調降為百分之1.66)。如逾期未償還本息,除依 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清償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加計違約金,並約定如有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 營業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一切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 被告宗勤公司借貸後僅繳息至109年6月即未再依約攤還本息 ,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合計660萬3,05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送達,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上開之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 書暨保證書、借款契據變更契約書、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 放款主檔查詢資料及利率歷史明細查詢等件為證(本院卷第 21至57頁),經核無誤,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陳述或 聲明,是本院審酌卷附證據資料後,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 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 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 本件訴訟費用為6萬6,439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依上開規 定,自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積欠金額 計息利率 利息 違約金 1 50萬7,637元 50萬7,637元 1.66% 自民國109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自民國109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2 152萬2,911元 152萬2,911元 1.66% 自民國109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自民國109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3 25萬1,614元 10萬1,271元 1.66% 自民國109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自民國109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4 75萬4,841元 30萬3,811元 1.66% 自民國109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自民國109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5 50萬7,897元 50萬7,897元 1.66% 自民國109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自民國109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6 152萬3,689元 152萬3,689元 1.66% 自民國109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自民國109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7 53萬3,961元 53萬3,961元 1.66% 自民國109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自民國109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8 160萬1,881元 160萬1,881元 1.66% 自民國109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自民國109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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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宗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