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305號
TNDV,109,重訴,305,202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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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白燿榮
被 告 宗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德宗

被 告 杜振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3,670,000元及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08,296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宗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下稱宗勤公司 )、黃德宗杜振杰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宗勤公司於民國108年8月9日邀同被告黃德宗杜振杰為 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綜合授信契約書」,雙方約定授 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4,650萬元,本契約各類授信動用 期間自108年8月28日起至109年8月28日止,契約下各類授信 除依個別約定條款外,各筆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時,立 約人及連帶保證人願立即清償,如有遲延願依約定之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而基此契約承做之授信如下: ⒈國内遠期信用狀融資:借款額度合計4,650萬元,每筆遠期 信用狀項下之匯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天,除另貸予短 期性放款以償付匯票票款外,立約人應於遠期信用狀項下 之匯票到期前,將承兑匯票票款交付本行備付,如未即履 行,願自本行墊付日起立即清償,如有遲延,願自本行墊 付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約定方式計息外,並加付違約金。



每筆借款(或墊款)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80天,利息按 本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21%機動計 息。
⒉進口物資融資:借款額度美金150萬元或等值之他種外幣或 新臺幣,本借款逕由立約人出具借據暨相關文件申請循環 動用,每筆融資期限自本行撥貸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並應於每筆融墊、借款期間到期時按還款日本行掛牌賣 出匯率折算新臺幣或以外匯乙次清償各筆融墊、借款本金 。每筆外幣融墊、借款美金利率依6個月TAIFX3加1.75%/0 .9445計息,申請改貸新台幣借款時,按改貸日本行一年 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21%機動計息。 ㈡嗣被告宗勤公司於上開契約期間内動用國内信用狀融資及進 口物資融資額度,並分別於附表三、四所示之日期申請授信 動用改貸新臺幣借款,年利率3.3%(即借款日年利率1.09%+ 2.21%),利息按月計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立有授信動用 申請書與借據為證。
㈢其後,被告宗勤公司以發生國際性肺炎疫情致公司營收減少 為由,於109年4月28日申請展延各筆到期日至110年3月17日 ,並分別簽立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原告依授信規定將被告宗 勤公司設質之活期存款於109年4月29日分別抵充各筆部份本 金及利息違約金至正常繳息日期;詎被告宗勤公司仍自109 年7月應繳日起陸續發生逾期欠繳,屢經原告電函催繳未 果 ,借款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尚積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金 、利息暨違約金待追償。而被告黃德宗杜振杰既為被告宗 勤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則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㈣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綜合授信契約書、授 信約定書、國內信用狀融資改貸授信動用申請書及其借據、 契據條款變更契約、進口物資融資改貸授信度用申請書及其 借據、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國內信用狀融資繳款明細表、進 口物資融資繳款明細表、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附卷為證, 核屬相符;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 證據資料爭執原告之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 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 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 金,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 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 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 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 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 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 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保證債 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 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 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 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 條關於先訴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 、88年度台上字第181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 被告宗勤公司邀同被告黃德宗杜振杰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 借款,未依約清償乙節,已如前述,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依 法自得向被告請求連帶給付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四、從而,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 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 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 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即第 一審裁判費經核為308,296元,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 費用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一:國內信用狀融資部分之債權請求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借款餘額 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 利息 違約金 1 1,570,000 3.05% 109.07.03 109.08.04 自左列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利息。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2 1,020,000 3.05% 109.07.08 109.08.09 3 990,000 3.05% 109.06.30 109.07.31 4 3,200,000 3.05% 109.07.10 109.08.11 5 1,560,000 3.05% 109.06.16 109.07.17 6 1,160,000 3.05% 109.06.17 109.07.18 7 2,660,000 3.05% 109.06.30 109.07.31 8 1,580,000 3.05% 109.07.11 109.08.12 9 1,600,000 3.05% 109.06.13 109.07.14 10 690,000 3.05% 109.06.16 109.07.17 11 1,190,000 3.05% 109.06.16 109.07.17 合計 17,220,000
附表二:進口物資融資部分之債權請求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借款餘額 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 利息 違約金 1 3,250,000 3.05% 109.06.15 109.07.16 自左列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利息。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2 1,420,000 3.05% 109.06.15 109.07.16 3 1,440,000 3.05% 109.06.15 109.07.16 4 2,830,000 3.05% 109.06.15 109.07.16 5 1,660,000 3.05% 109.07.13 109.08.14 6 1,660,000 3.05% 109.07.13 109.08.14 7 1,450,000 3.05% 109.06.16 109.07.17 8 1,380,000 3.05% 109.07.10 109.08.11 9 1,360,000 3.05% 109.07.13 109.08.14 合計 16,450,000
附表三:國內信用狀融資部分申請授信動用改貸新臺幣借款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動用日期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年利率 備註 1 108.10.03 1,966,860 108.10.03-109.03.17 3.3% 展延到期日至110.03.17 2 108.10.08 1,293,894 108.10.08-109.03.30 3.3% 展延到期日至110.03.17 3 108.10.31 1,271,403 108.10.31-109.04.22 3.3% 展延到期日至110.03.17 4 108.12.10 4,588,885 108.12.10-109.05.10 3.3% 展延到期日至110.03.17 5 108.12.16 2,245,366 108.12.16-109.04.22 3.3% 展延到期日至110.03.17 6 109.01.17 1,474,704 109.01.17-109.07.08 3.3% 展延到期日至110.03.17 7 109.01.30 3,340,444 109.01.30-109.07.04 3.3% 展延到期日至110.03.17 8 109.03.11 2,283,293 109.03.11-109.05.23 3.3% 展延到期日至110.03.17 9 109.03.13 2,311,612 109.03.13-109.05.27 3.3% 屐延到期日至110.03.17 10 109.03.16 999,815 109.03.16-109.09.01 3.3% 展延到期日至110.03.17 11 109.03.16 1,500,555 109.03.16-109.08.31 3.3% 展延到期日至110.03.17
附表四:進口物資融資部分申請授信動用改貸新臺幣借款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動用日期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年利率 備註 1 108.10.15 4,082,430 108.10.15-109.03.17 3.3% 展延到期日至110.03.17 2 108.11.15 2,047,520 108.11.15-109.03.31 3.3% 展延到期日至110.03.17 3 108.11.15 2,078,080 108.11.15-109.04.28 3.3% 展延到期日至110.03.17 4 108.11.15 4,064,480 108.11.15-109.04.14 3.3% 屐延到期日至110.03.17 5 108.12.13 2,088,285 108.12.13-109.05.26 3.3% 展延到期日至110.03.17 6 108.12.13 2,091,312 108.12.13-109.05.12 3.3% 屐延到期日至110.03.17 7 108.12.16 2,088,285 108.12.16-109.05.05 3.3% 展延到期日至110.03.17 8 109.01.10 2,000,000 109.01.10-109.06.16 3.3% 展延到期日至110.03.17 9 109.02.13 1,960,000 109.02.13-109.06.27 3.3% 展延到期日至11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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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宗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