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87號
TNDV,109,重訴,287,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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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原 告 李榮明
許秀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鄭鴻威律師
聲請參加人
即受告知人 青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琴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國清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聲請告知青輝工
程有限公司參加訴訟,受告知人青輝工程有限公司到庭表示參加
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應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青輝工程有限公司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限青輝工程有限公司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聲請參加訴訟之裁判費1,0
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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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青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