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66號
TNDV,109,重訴,266,2020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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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宇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軒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南分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1月4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7,93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86,676元,惟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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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