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皇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防部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1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24,46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
判費225,63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