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4號
原 告 尚時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榮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被 告 泰昌電機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添進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
林亭宇律師
複 代理人 許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28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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