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040號
TNDV,109,訴,2040,202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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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4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吳佳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足裁判
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6,258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所繳納聲
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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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