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025號
TNDV,109,訴,2025,202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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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25號
原 告 林韻玫
被 告 曾萍萍林月葉之繼承人

曾湘萍林月葉之繼承人


曾英德林月葉之繼承人

曾英輔林月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請求 塗銷土地及建物之抵押權設定登記,顯在行使系爭土地及建 物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 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且專屬管轄之事件不得以合 意定管轄法院。且專屬於他法院管轄之事件,無管轄權之法 院,並不因移轉管轄之裁定而取得管轄權(最高法院86年度 台上字第1421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次按原告之同一訴訟,其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不存在,係因 不動產之物權訴訟,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至請 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登記部分,因與確認抵押權 不存在部分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自不宜割裂由不同法院管 轄(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96號判決參照)。三、經查,原告本件起訴之訴之聲明第四項為:被告即林月葉之 繼承人應將第二項聲明之抵押權(即附表所示不動產上如附 表所示之抵押權,下各稱系爭不動產、系爭抵押權)設定登 記予以塗銷。而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依據前開見解,為係 因不動產物權涉訟,原告既係行使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 ,且系爭不動產所在地位於高雄市三民區,有系爭不動產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則本件顯係因不動產物權而涉 訟,自應專屬於該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甚 明。縱原告其他請求之聲明範圍,非屬專屬管轄,但依前開



說明,自不宜割裂由不同法院管轄,而依前開說明,應併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專屬管轄。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附表:
不動產明細 抵押權設定資料 編號 地號或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登記日期 民國101年3月26日  收件年期、字號 101年OOOOOOOOOOOO 1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523 10000分之260 設定權利人 林月葉 設定義務人 林韻玫 擔保債權總額 54萬元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民國111年4月22日 清償日期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設定權利範圍 編號1土地:10000分之260 編號2建物:全部 2 高雄市○○區○○○段00000○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街000號O樓) 88.7 1分之1 共同擔保地號與建號 左列土地及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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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