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730號
TNDV,109,訴,1730,202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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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73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怡仁
被 告 鼎義石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家豪


被 告 林巧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捌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鼎義石材有限公司邀同被告李家豪林巧縈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8年1月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8年1月9日起至111年1月9 日止,後經變更為自108年1月9日起至114年1月9日止,利率 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百分之3.93計算,並隨原告定 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期間 如未按期繳款或違約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 應依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約定逾期償還本金或利 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 計付違約金。詎上開借款被告自109年8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 納,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按逾期時原告定儲利率指數為百分



之0.8加碼百分之3.93後為4.73計算之結果,尚欠借款1,788 ,599元,及自109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4.73計算之利息,並自109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總約定書、借款契約書 、契據變更約定書、定儲利率指數表、歷史繳息明細表等件 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核閱原告所提上開 證物之結果,均與原告所述相符,自堪信其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 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為原告支出之第 一審裁判費18,721元,依法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確 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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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義石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