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綠塑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平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淑芬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
109年度訴字第1436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11月
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4,9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601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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