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92號
原 告 全強環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巴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63,72
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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