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9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鴻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64,9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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