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82號
TNDV,109,補,982,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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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82號
原 告 林永紹
訴訟代理人 邱霈云律師
被 告 鴻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榮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㈠本件
原告起訴之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
728,21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原告先位請求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2,728,
210元。㈡原告起訴之備位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428,21
0,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原告備位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428,210元。㈢因
原告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不併算其價額,從而,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28,
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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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州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