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77號
TNDV,109,補,977,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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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77號
原 告 永明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道
被 告 雅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義龍

被 告 楊錦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
第77條之2 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
里00鄰○○路0號房屋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依涉訟房屋課
稅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8,800
元(建物課稅現值);訴之聲明第2項前段請求被告應給付
積欠之租金1,246,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
段規定,應與訴之聲明第1項合併計算;訴之聲明第2項後段
請求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係屬上開訴之聲明第1項
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其
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95,050元【計算式
:648,800元+1,246,250元=1,895,05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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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明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