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57號
TNDV,109,補,957,202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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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57號
原 告 陳登明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賴柔樺律師
被 告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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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