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41號
TNDV,109,補,941,2020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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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41號
原 告 劉建鋐
王冠杰
黃琮喬
潘昱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偉銘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個別請求被告新臺幣(下同)33萬3,000
元(原告劉建鋐)、11萬6,500元(原告王冠杰)、18萬6,580元(原
告黃琮喬)、17萬1,560元(原告潘昱維)及其利息,故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33萬3,000元、11萬6,500元、18萬6,580元、17萬1,560
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原告劉建鋐)、1,220元(
原告王冠杰)、1,990元(原告黃琮喬)、1,880元(原告潘昱維)。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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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