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35號
原 告 侯進福
法定代理人 王金珠
訴訟代理人 侯坤奇
被 告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法定代理人 邱仲慶
被 告 楊俊杰
張世倫
上訴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56,8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