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15號
TNDV,109,補,915,2020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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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15號
原 告 蔡月理
陳幸
陳嫦娥
被 告 楊吊再

楊振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
繳納裁判費。茲因本件請求返還土地面積以實測為準而尚無法確
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暫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留待承審法官於審理中核定,再依該
訴訟標的價額命補繳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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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