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23號
TNDV,109,補,1023,202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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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3號
原 告 戴欣怡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被 告 陳金田
陳明福
陳保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複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被 告 郭陳寶玉
陳美惠 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四 樓
戴欣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臺南市
○○區○○○段000地號、同段695地號及同區小脚腿段881地號、同段
882地號、同段1269地號、同段1272地號等6筆土地,原告應有部
分權利範圍各為36分之3,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117,593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附表: 土 地 地 號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109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968 880元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966 880元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988 1,500元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988 1,500元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726 1,200元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95 1,200元 原告所有之各筆土地現值:各筆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36(原告應有部分)=1,117,5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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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