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16號
原 告 劉子華
被 告 林之妍(原名林竺豌)
邱群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