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退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242號
TNDV,109,聲,242,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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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連楷

法定代理人 郭雅琦

法定代理人 連志男

上列聲請人與向麒麟間之請求確認土地樹木所有權事件,聲請人
聲請退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20元准予返還。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 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溢 收,係指訴訟費用因誤會或其他原因而有溢收情事者而言, 例如法院對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有誤而導致溢收裁判費、或 當事人因誤少為多而溢繳。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77號請求確認土地樹 木所有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惟聲請人繳納18,820元,應 屬溢繳,故聲請退還聲請人繳納之裁判費18,820元等語。三、經查,查本件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0,000元,則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而原告所預納之裁判費為18,820元 ,核已溢繳11,220元,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返還。至聲 請人主張應發還18,820元云云,超過11,220元部分,自屬無 據,應予駁回。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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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