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230號
TNDV,109,聲,230,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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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涂明宏間清償消費款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民
國90年7月6日所為90年度促字第30717號支付命令聲請裁定更正
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正原支付命令裁定主文中所載債務人之姓 名(按:聲請人請求將涂明宏改為凃明宏),然聲請人僅提 出凃明宏之戶籍謄本,別無其他資料足以認定該戶籍謄本所 載之人即為原支付命令所載之債務人(按:經調取原支付命 令之原本,支付命令上並無記載身分證號、且地址亦與該戶 籍謄本所載地址不同);且聲請人於90年間收受上開支付命 令後,並未依該支付命令教示欄所載「若發現錯誤,應於確 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迄今19年餘始稱原支付 命令之債務人姓氏記載錯誤云云,請求更正,尚無理由,難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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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