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9年度,257號
TNDV,109,簡上,257,2020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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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胡黃珠

訴訟代理人 胡明輝
被上訴人 周蔡芳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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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