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257號上 訴 人 胡黃珠 訴訟代理人 胡明輝 被上訴人 周蔡芳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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