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創兆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達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陳思紐律師
鄭淵基律師
張嘉琪律師
被上訴人 張俊雄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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