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96號
TNDV,109,消債清,96,20201223,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采靜即林碧秀即林㞶蔆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清算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清算程序 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清算程序費 用,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又如逾期未預納,則 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