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仁薪
代 理 人 黃文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附件:
1.請說明聲請人及顏金線、王金宸有無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 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活補助 等)、勞工退休金?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完 整證明文件(如受領單據或存摺影本)。
2.聲請人如有以自己或顏金線、王金宸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 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 其他財產或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 交通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 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 料影本(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 儲、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 年交 易紀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 提出財產資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 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3.請提出與聲請人共同扶養顏金線之兄弟姊妹姓名及其戶籍謄本 。
4.請提出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
5.請陳報聲請人任職公司全名及地址,並提出在職及薪資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