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1號
TNDV,109,建,1,2020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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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鄭憲隆
送達代收人 沈聖瀚
上訴人(即本訴原告、反訴被告)就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5日
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張昆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4,000元(本訴:950
,000元,反訴:1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逾期未繳
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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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