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29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敬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穎穎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追加聲請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之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以及補正本件追加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分訴之聲明之請求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原告就此部分前已繳納新臺幣17,335元裁判費,若低於前開數額無庸再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追加部分之訴及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另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亦有規 定;所謂聲明,可稱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或請求判決之結 論,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亦在原告訴之聲 明範圍內裁判,故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之聲明,其獲勝訴 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是其內容須明確特定,在給 付之訴,應表明被告所負給付義務之內容及範圍,須明確特 定適於強制執行。
二、本件原告先向本院對被告吳穎穎提其離婚請求,後再追加聲 請聲請報告夫妻財產狀況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而 除原告對追加聲請報告夫妻財產狀況部分未繳納費用外,且 原告對其追加起訴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分,雖主張依民 事訴訟法第245條之規定「保留關於請求被告應為給付範圍 之聲明」,惟按以一訴請求計算及被告因該法律關係所應為 之給付者,得於被告為計算之報告前,保留關於給付範圍之 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5條固定有明文,然本件原告追加起 訴之夫妻剩餘分配財產事件,經核原告僅有請求被告給付之 實體法權利,並無請求被告為報告「計算」之實體法權利, 故並無須待被告為計算之報告始得確立訴訟標的金額之情事 ,自無民事訴訟法第245條所定得保留關於訴訟標的金額聲 明規定之適用,應認原告有起訴而未明確表明訴之聲明之程 式不備,爰依法命原告補正追加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
分訴之聲明之請求金額,原告並應依請求金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三、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 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追加部分之訴及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