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509號
TNDV,109,司聲,509,2020120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吳福瑞


相 對 人 陳茂霖
羅永倉
楊瑞南
凃芳忠

吳朝泉
楊宗翰
周庭羽
邱馬月蓮
陳文東
王藝蓁即王瑞雲


謝政遠
楊統傑

何榮
何哲宏

何燕玉
何燕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陳茂霖吳朝泉謝政遠所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陳茂霖吳朝泉謝政遠負擔,餘新台幣壹萬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出售共有土地(土地:台南市 ○○區○○○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1000/0000000),為通知共 有人優先承買等事由,經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條規定,依 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優先承買等事 由,均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等事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 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存證信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



送達等語。並提存證信函、退回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為 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陳茂霖吳朝泉經轄區警局派員查訪其戶籍地 ,經轄區警局函覆其並未居住戶籍地,而聲請人對相對人謝 政遠之戶籍地址送達經郵局以遷徙不明退回,茲相對人陳茂 霖、吳朝泉謝政遠確屬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 ,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未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 ,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 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揆諸前開說明,本件 聲請對於相對人陳茂霖吳朝泉謝政遠有理由,應予准許 。惟對於相對人羅永昌周庭羽,經本院函詢轄區警局,經 警局回函其確實居住於戶籍地,另對於相對人楊瑞南、凃芳 忠、楊宗翰、邱馬月蓮陳文東王藝蓁即王瑞雲楊統傑何哲宏之送達地址業已變更,有聲請人所提最新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另相對人何榮、何燕玉何燕珍拒收信件,均非 聲請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此部分之聲請與 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