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838號
債 權 人 南僑太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俊瑋
上列債權人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陳明宗、陳建成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向其法定代理
人莊俊瑋之父親「莊文獻」借款新臺幣(下同)1,600,000
元,屆期未清償,為此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1,600,000
元及利息,並提出借據及本票影本為據。而依債權人所述之
原因事實及所系爭契約之內容,南僑太工業有限公司並非系
爭契約之當事人,是依系爭契約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報酬者
應為「莊文獻」而非南僑太工業有限公司,本件自債權人聲
請之意旨以觀,其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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