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5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郭育彰
債 務 人 郭啓安即郭黃美惠即郭淑珍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郭登維即郭黃美惠即郭淑珍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郭秋娥即郭黃美惠即郭淑珍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郭秋敏即郭黃美惠即郭淑珍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郭淑芬即郭黃美惠即郭淑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郭啓安即郭黃美惠即郭淑珍之繼承人、郭登維即郭黃
美惠即郭淑珍之繼承人、郭秋娥即郭黃美惠即郭淑珍之繼承
人、郭秋敏即郭黃美惠即郭淑珍之繼承人、郭淑芬即郭黃美
惠即郭淑珍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淑珍之遺產範圍內
與債務人郭育彰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零柒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