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0529號
TNDV,109,司促,30529,202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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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529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代 理 人 林永發
債 務 人 曾銀霞

債 務 人 周忠海


一、債務人曾銀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壹萬捌仟陸佰壹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零八五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曾銀霞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
果時,由債務人周忠海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按,數人負
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
務,無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此觀
民法第272條規定即明。末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
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
,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39條、第745條亦分別定
有明文。
五、經查:
㈠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自106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9.09計算之利息,然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款暨動
產抵押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第3點「貸款利率:限制提
前清償型利率:貸款利率按年息百分之9.0858計算(固定利
率)。」之記載,債權人依系爭契約書得請求之利息,其利
率應以年息百分之9.0858計之。是本件債權人請求利息利率
逾年息百分之9.0858之部分,顯逾兩造約定計息利率限度,
應予駁回。
㈡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曾銀霞周忠海等兩人應負連帶給付
之責,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系爭契約書,並未有任何文字約
定債務人等二人應負連帶給付責任,僅記載債務人周忠海
「甲方之保證人」,又債務人周忠海為債權人與債務人曾銀
霞間借款之保證人,且無拋棄先訴抗辯權之情事,依前開說
明,債權人應於對債務人曾銀霞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後,
始得對債務人周忠海請求給付,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曾銀霞
周忠海連帶給付如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金額及程序費用部
分,依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並無理由,此部分請求應予
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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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