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0523號
TNDV,109,司促,30523,202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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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523號
債 權 人 武治強 住○○市○○街000巷00弄00號1樓之7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江龍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是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僅專就債權人提 出之證據為之,如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債權人所提 出之證據,仍難信其主張為真時,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債權 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 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向其借款投資,共計借款新台幣( 下同)136,300元,詎相對人到期未還款,為此,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請求相對人給付136,300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等語。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雖提出相對人郵局存簿封面 影本、郵局存款人收執聯及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等匯款紀錄為證,然上開釋明文件無法得悉兩造間是否有消 費借貸之合意及轉帳之原因事實,僅能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 有資金往來之事實,則本院尚難僅依前述聲請人提出之前開 證據,即推斷兩造已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並產生相對人應 返還聲請人所借款項之薄弱心證。綜上,聲請人本件請求, 顯未盡釋明義務,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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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