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980號
TNDV,109,司促,28980,202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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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980號
債 權 人 杜席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佳霖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 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 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 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所謂返還,係指「終止契約之 意思表示」而言,亦即貸與人一經向借用人催告,其消費借 貸關係即行終止,惟法律為借用人便於準備起見,特設「一 個月以上相當期限」之恩惠期間,借用人須俟該期限屆滿, 始負遲延責任,貸與人亦始有請求之權利。若貸與人未定一 個月以上之期限向借用人催告,其請求權即不能行使。末按 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 權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應依其請求時客觀具體情形決之。 於督促程序中,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於 法律上有無理由為書面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 自無從就債權人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性為認定,是債權人就 尚未屆期之債權,即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借款未還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惟聲請狀所附借據之記載,本件債務並未約定清 償期,經本院通知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翌日起7日內釋明是 否已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並提出 相關證據釋明之。上開通知已於109年11月17日送達債權人 ,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迄未補正,則本院即無 從審認本件債務清償期是否已屆至,尚難據此認定債務人應 負遲延責任。從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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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