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952號
債 權 人 豐榮油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文弘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光祖即汯恩企業社等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 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 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 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 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 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 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 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 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光祖即汯恩企業社、吳彥儒核 發支付命令,惟且債權人主張之債權請求,並無提出債權證 明文件,本院遂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 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然債權人逾期迄 今仍未補正。綜上,債權人顯未盡釋明義務,依前開說明, 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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