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票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115號
TNDV,109,司促,26115,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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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115號
債 權 人 鍾雲華
債 務 人 行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五、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與其他團員共30人,原欲參加債務人
舉辦之旅行團,共已預付機票訂票費用新臺幣(下同)1,16
0,000元(含商務艙28人每人訂票費用40,000元、經濟艙2人
每人訂票費用20,000元),嗣該團因疫情影響無法出團,然
債務人就前述訂票費用僅有部分退還,尚餘430,000元拒不
退還(含商務艙28人每人尚有15,000元未退還、經濟艙2人
每人尚有5,000元未退還),經臺南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
員會調解未能成立,為此聲請本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請求債務人返還前述未退還票款等語。而依前述原因事實所
載,機票訂票費用為全體團員依其所訂艙別不同各自預付,
故有權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剩餘訂票費用者為各個團員,除非
其餘團員已將其退款返還請求權讓與債權人,否則應由全體
團員各自以本人名義依其未受退還款項分別向債務人請求。
本件債權人雖已提出其餘29名團員出具之委託書,載明委託
債權人代為辦理債務人返還訂票費用事宜,並授權債權人代
理具領。惟上開委託書僅授予債權人代理辦理返還訂票費用
事務之權限,並非將其債務人之退款請求權讓與債權人,故
本件如欲請求債務人給付其餘29名團員之退款,依前開說明
,此聲請仍應由全體團員各自以其本人名義提出,並出具合
於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委任狀始可,而非由債權人逕自以其一
人之名義提出。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對債務人
之聲請,除請求返還債權人本人之商務艙機票訂票費用15,0
00元外,其餘請求並非適法,依前開說明,該部分聲請應予
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 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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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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