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09年度,214號
TNDV,109,司他,214,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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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214號
被 告 美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雯

上列被告與原告林盈村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業經終局裁判確
定,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應徵收之訴訟費用由本院依職權確定並
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捌佰貳拾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之訴訟費用,第一審 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 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規定甚詳。末按 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而依此規定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復著有明文。 而法院依職權向應負擔費用之一造徵收費用之裁定,亦屬確 定費用額之程序,自應類推適用前開規定加計利息。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前經本院109年 度勞訴字第77號民事判決原告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 負擔確定。核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 4,561元,其中關於請求給付薪資及資遣費部分之訴訟標的 金額合計為(下同)529,667元,應徵裁判費5,730元,另關於 請求給付工程代墊款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84,894元,應 徵裁判費3,090元,合計應徵訴訟費用8,820元。則依前述判 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 8,820元。又原告於訴訟程序中已預納裁判費5,000元,業經 本院司法事務官調閱訴訟卷宗查核無誤,則本件原告依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繳交之訴訟費用3,820元,均應 由被告向本院繳納(被告應負擔之其餘訴訟費用5,000元, 則應由被告給付予原告)。爰依首揭說明,確定被告應向本 院繳納之訴訟費用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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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