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75號
TNDV,109,勞補,75,2020123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5號
原 告 陸佳典
原告與被告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所請求5個月資遣費
、加班費及請求賠付之勞工保險費用數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1/1頁


參考資料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