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820號
TNDV,108,訴,1820,2020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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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20號
上 訴 人 黃坤儀
黃坤良

黃士銘

黃耀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隨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03,72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1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人
應共同繳納之金額為44,713 元,如其中1人繳納全額,另1人即
無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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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