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06號
上 訴 人 丁秀逸
被 上訴人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南成功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彰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11 月18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應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2,88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11月25日寄存送達 予上訴人,上訴人迄未繳納等情,此有裁定、送達證書、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 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不合 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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